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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5 16:37:00    来源:

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要求,现将《白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2020626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反馈给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张宇

电话:0436-3512555

电子邮箱:404329183@qq.com

通信地址:白城市文化东路95-6

邮政编码:137000

附件:《白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4日


附件:

白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城市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排水设施的养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泵站、闸门、污水集中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功能上主要用于接纳和输送城市排水的明沟、明渠等,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住宅小区及庭院和个人自行投资修建的排水设施。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自建排水设施以外的政府投资修建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 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户取得排水许可后方可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排水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日常管理工作。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与市区排水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鼓励城市排水科技创新,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水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排水体制。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八条 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实施方案》的要求,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排水系统规划,经白城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市气候、地理、人文等特点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本市的海绵城市建设。

第九条 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其中开发区、工业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系统和中心城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公共排水系统的,应当征求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因施工确需临时堵塞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予以恢复。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

第十四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其中排放的产业废水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向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提交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六)餐饮企业应一并提交隔油设施图纸、企业规模等说明材料;

(七)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限期整治,整治后经监测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等施工作业需向城市公共排水系统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放前应当先行沉淀。

因建设工程等施工作业需临时改变城市公共排水系统排水流向的,应当经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届满后恢复原状。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

第十九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一个月前,申请续期。

第二十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排放污水。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15日向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方案。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四条 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暂停排水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排水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二十五条 市政、供水、电力、通讯、交通、消防、燃气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排水设施使用费应当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排水设施管理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二)封闭和半封闭性农贸、商贸市场、商业步行街、住宅小区等街坊里弄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单位负责;

(三)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四)各收费道路排水设施,由收费单位负责。

(五)全封闭或半封闭施工现场内的新建或原有排水设施、未经竣工验收的市政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其他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检查井之前的排水设施,由排水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负责排水设施管理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汛期之前,各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排水设施管理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排水设施抢修应当尽量避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及时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通告。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第三十二条 对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各类工程建设施工,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制定有效的保护方案,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后,报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重点和危险地段的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警示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用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封堵排水管道;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三)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等杂物;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等建筑废弃物;

(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损坏、破坏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擅自排水,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要求排水,或者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服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排水的调度措施,或不按规定要求暂停排水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封堵、占压、拆卸、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桩等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养护维修城市排水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损坏或发生事故,未及时赶到现场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八款规定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由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应当承担疏通、维修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条 妨碍公共排水设施管理、防汛、疏通抢险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白城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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