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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强化落实 确保市民温暖舒适过冬
发布时间:2019-11-14 16:14:00    来源:

  集中供热是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就此,20191025日,市政府出台《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为将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局将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持续做好城市集中供热保障工作,确保全市百姓过上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天。

  加强供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供热及相关企业行为。供热最低期限不低于165天,开栓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当年1025日;热源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的供热运行曲线和相关参数提供热量;热源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和依据白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热源价格和热费价格收取热费;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不供热或弃管,擅自不供热或弃管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强化供热分户改造管理,明确报停手续。未进行分户改造但必须要分户改造的房屋,分户改造费用应当由热用户和供热经营企业协商后共同承担;已实行分户控制,热用户要求停止供热一个采暖期的,要在当年930日前申请办理;续停热用户也要在当年1025日前办理;已开栓供热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供热报停手续;当年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依规定不予办理报停手续。新建尚未出售和已出售的房屋未办理入住前所产生的供热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居民住宅改非居民住宅或者非居民住宅改居民住宅的,按照实际用途收取热费。

  维护热用户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退费标准。热用户应当在每年的1025日前及时、足额缴纳热费,上个采暖期报停的热用户要在本年度930日前办理相关供热手续;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室内的昼夜温度应达到不得低于18℃的标准;供热经营企业按规定设置温度测试点,至少测试三次以上,作为退费依据;热用户和供热经营企业有争议的或供热经营企业拒不测温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测温,并出具测温报告,进行退费;供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同时,还确定了退费范围、退费标准和退费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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