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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接待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30 14:29:00    来源: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及《白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白办发〔2015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属于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一律不能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公务活动结束后,相关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六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八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426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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