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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30 14:33:00    来源:

为加强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优化配置资源,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市住建局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等工作。

   市住建局党组对全局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局领导、各科)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和调配。行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办公用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住建局党组根据各科)和基层单位工作职能在岗人数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情况核定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办公用房数量。

第四条 市住建局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打印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汽车库、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处级(实职)24平方米,副处级18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9平方米。

   因人员调整减少工作人员的,应当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对办公室进行整合腾退,在规定时间内将腾退房间钥匙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因工作或人员调整需增加办公室、资料室、设备室等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经党组会审核同意方可调配使用。

 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二)擅自开设门、窗;

(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建和装修;

(五)擅自外借、出租。

   办公用房的门窗、供水管网、供电线网的管理和维修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统一协调实施。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九条 办公用房单项维修(装修)超过5万元的,需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的维修经费由市住建局年初编报计划,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基层单位办公用房大中维修(装修)需报经局党组会批准后,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超标准装修。

  第十一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

第十二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统一负责大楼内外公共部位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楼内卫生整洁、美化净化。

第十三条 各科(室)和基层单位要切实做好本科(室)、单位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四条 各科(室)和基层单位要做好本科(室)、单位办公室、资料室、机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报行政办公室进行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维修(装修)办公用房的;

(二)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四)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安排基层单位使用局机关办公用房的;

(六)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情形的。

第十 本制度自2020426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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