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优化配置资源,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住建局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等工作。
第二条 市住建局党组对全局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局领导、各科(室)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和调配。行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办公用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住建局党组根据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工作职能、在岗人数、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情况核定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办公用房数量。
第四条 市住建局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打印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汽车库、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第五条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处级(实职)24平方米,副处级18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9平方米。
第六条 因人员调整减少工作人员的,应当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对办公室进行整合腾退,在规定时间内将腾退房间钥匙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因工作或人员调整需增加办公室、资料室、设备室等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经党组会审核同意方可调配使用。
第七条 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二)擅自开设门、窗;
(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建和装修;
(五)擅自外借、出租。
第八条 办公用房的门窗、供水管网、供电线网的管理和维修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统一协调实施。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九条 办公用房单项维修(装修)超过5万元的,需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的维修经费由市住建局年初编报计划,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基层单位办公用房大中维修(装修)需报经局党组会批准后,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超标准装修。
第十一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
第十二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统一负责大楼内外公共部位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楼内卫生整洁、美化净化。
第十三条 各科(室)和基层单位要切实做好本科(室)、单位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四条 各科(室)和基层单位要做好本科(室)、单位办公室、资料室、机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报行政办公室进行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维修(装修)办公用房的;
(二)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四)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安排基层单位使用局机关办公用房的;
(六)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