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用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 公务用车由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领导负责监管,日常管理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主要保证局重要公务(巡查、检查、执法等)使用以及取送机要文件、存取资金和紧急任务(抢险救灾)等需要。
第三条 市区内用车实行用车备案制,申请人在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填写市区内公务用车备案台账表,经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主任审核后,方可用车;市区外用车实行用车审批双签制,申请人在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经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主任审核后,经分管科室副局长和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副局长审批后,方可用车。
第四条 工作人员到市区外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节假日统一封存停驶,除极特殊情况,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驾乘人在车辆动用过程中要对公务用车全过程负责,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或用车性质,更不得私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条 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出现违章罚款费用自行解决。因驾驶员违规、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赔偿及相关费用除保险赔付范围以外的,由驾驶员承担。驾驶员要加强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保证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严禁酒后驾车。
第六条 达到维保里程或年限及车辆出现故障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到政府定点维修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车辆油料不足时,用车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油并开具发票,经手人在返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按财务程序审核报销。
第八条 车辆必须及时参加保险,保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缴纳保险由办公室负责,不可出现保险逾期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2.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3.在使用期间,因驾驶人员自身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4.超标准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5.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6.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7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