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树立“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机关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
第二条 按白城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 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因私离开岗位应当经上一级领导批准。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准聚集聊天,不得有打游戏、玩手机、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工作的不良行为,否则以脱岗论处。
第四条 实行考勤登记,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的考勤工作进行监督登记,并将出勤情况于每月月底前报局机关党委办公室汇总登记。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对人员出勤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审批。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需填写《请假审批单》,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需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班子其他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科级干部请假由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一般同志请假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期满未归,必须提前向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续假并说明理由,事后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审批单》报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七条 病假5天(含5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的有关证明。
第八条 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者,经核实后,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奖励发放、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