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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9-30 15:06:00    来源:

为进一步明确党组议事决策范围,规范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党组会议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实施。

2.讨论审议全局发展计划、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的重要部署。

3.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研究审定全局三重一大事项。

5.预备党员接收与转正相关事项。

6.讨论加强队伍建设,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选拔。

7.讨论解决关系到群众利益的信访事件。

8.研究直属各级党组织向党组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9.需党组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原则

1.坚持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三、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填写《局党组会议议题清单报请党组书记审核把关。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事项,局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可紧急召开会议局党组会议的议题、议程、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提前通知出列席会议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天,临时决定讨论的议题除外)。

(二)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采取党组书记末位发言制,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方能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与会人员应按时到达会场,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并做好记录。

(三)研究决策党组会坚持一事一议,逐项表决由提交议题的党组成员汇报相关情况,供参会人员讨论,每位党组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要表明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等明确态度,不得以无意见等含糊概念参与表决,综合各参会人员意见,达成共识,由党组书记作出最后决议。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研究决定。

)会议纪要。会议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记录并保管,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党组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后,参与会议的党组成员要分别签字确认。

)会后落实由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单位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负责。机关党委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督办、确保落实。

四、议事决策监督

1.坚持党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党组决定的重大问题宜于公开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自觉接受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对干部提拔等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2.严格执行党组议事规则。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五、其他事项

1.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会上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任免的,除按分工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2.党组会议题,凡涉及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当在党组书记许可以后,自觉回避。

3.党组会对重要问题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不得在工作执行中制造矛盾和分歧,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本制度自2020426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相关制度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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