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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30 17:51:00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切实提升执行力促进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使全局督查督办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形成抓落实、抓督查、抓督办长效机制, 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督查督办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全市、全局的中心任务和重工作部署,明确工作的侧重点,推进督查督办事项,为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坚持讲真话、报实情,不回避矛盾、掩盖问题,决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三)深入细致、及时准确。坚持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科学辩证地分析研究问题,力求掌握真实情况,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跟踪督导工作,确保督查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督查督办内容

(一)督查督办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督办全系统政策执行情况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二)督查督办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以及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查督办局重要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重大决定和议定事项以及局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推进情况。

(四)督查督办领导调研时,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办理情况。

(五)督查督办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督查督办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意见箱等收集反映突出问题的办理情况

(七)督查督办有关部门(单位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八)督查督办下级单位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九)督查督办下级单位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督查督办职责

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局长担任,下设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具体承担、负责日常督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反馈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督查办理结果

四、督查督办程序

凡列为督查督办的事项,一般应按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反馈、审核、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根据督查督办工作内容,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需认真填写督办事项单,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提出建议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分办。经审定的事项,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及时将督办事项转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需要多科室(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由主办科室(单位)向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协办要求。

(三)承办。承办科室(单位)收到督办事项通知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明察暗访、组织协调、实地督查、电话询问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反馈。督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办情况报送行政办公室备案,需要多科室(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备工作。

各类督办事项的办结时间确认标准如下:

1.上级交办事项、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以局领导审定或局正式发文的时间为准;

2.局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以向领导正式签报的时间为准;

3.下级单位请示需要书面答复的,以向来文单位答复的时间为准;不需要书面答复的,以电话沟通、说明情况的时间为准;

4.其他事项,以向申请方作出答复的时间为准。

(六)审核。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要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相关责任追究

承办或分办科室(单位)因故意延误、推诿,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以及不按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同时取消其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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