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6日)
现将《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政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颁布实施,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操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房屋征收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问题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几年来,我省主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房屋征收工作。各市县级政府房屋征收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仍存在履行程序不规范、征收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因此,制定本《办法》,依法规范市县级政府的房屋征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侧重可操作性,并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一是积极听取市县政府及省直部门的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120余条。在吉林、延边等地集中召开座谈会,深入通化、白山等市县了解立法诉求。二是组织聘请省人大法制委、省法院、吉大法学院有关专家及知名律师进行专题论证。三是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组织专家进行立法风险评估。五是赴山东省、湖南省等地调研学习,借鉴经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6章5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第二章为征收决定,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条件及相关程序,以及对征收范围确定、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等内容做出新的规定。第三章为征收评估,对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时点、评估原则、复核评估及鉴定等内进行明确细化。第四章为征收补偿,规定了补偿原则、补偿内容、奖励措施以及住改非补偿、文书送达等难点问题做出细化规定。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房屋征收程序方面。提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未纳入年度计划确需实施的,可以依法调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解决了计划外需要启动房屋征收的依据问题。增加了征收范围确定环节,明确了暂停办理期限及评估机构确定的时点,使操作性更强。
(二)房屋征收评估方面。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原则都作了具体规定,细化了评估机构选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设立、估价师职责、初评结果公示、评估管理等内容。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面。在明确补偿决定作出期限、按时搬迁奖励等政策基础上,规定了公有租赁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住改非补偿、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等重点补偿问题的工作原则。对行政文书送达、特殊情况下房屋灭失等难点问题也做出了细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