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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2 09:53:00    来源:

  一、起草背景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对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和理顺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为加强我市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白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起草依据

  《办法》根据《吉林省供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参照《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职责划分。根据三定方案和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各单位正在进行新一轮的机构改革,管理权限也在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之中。因此《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和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二)关于水质管理。饮用水水质安全包括从原水、出厂水、管网水一直到用户水龙头出水全过程的安全。因此,在《办法》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的内容中,对饮用水各阶段的水质管理都提出明确要求。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发现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利主管部门。《办法》还对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水质督察和水质信息公示与查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方便社会的监督,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健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定期公开公布城市供水水质信息,便于公众监督和查询。”

  (三)关于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作为社会公共产品,是市民生活必需品,需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监督,同时需要企业、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办法》对此设置了专章,一是要求城市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供水水质和安全;二是建立规范、完整的服务制度和体系,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本着“精简环节、优化流程、压减时限、规范收费”的原则,提高报装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构建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体系;三是按照国家的政策,对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对供水单位进行评估考核,对供水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关于水价和水费。《办法》第四章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中就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调整、收取、监管等进行了明确。一是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时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二是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合规的收费凭证。三是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等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四是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如何计算水费进行了明确,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也给出了明确的计量规定。

  (五)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高层建筑迅速增加,城市二次供水作为城市公共供水的延伸和继续也得到快速发展。《办法》二次供水管理中对二次供水的建设、施工、设备选材、验收及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改进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国家要求,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已建居民住宅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规定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二是加强把关监督,保障新建城市二次供水的质量。规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三是加强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的保障措施。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

  (六)关于供水设施安全管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非常重要,需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全社会共同维护。对此《办法》规定:一是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加强供水设施的巡查、管理维护工作,保证供水安全。二是划清了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原则上以公共供水单位的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三是明确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对可能损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四是明确了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预防性措施,避免其它工程施工中对供水设施的损坏。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明地下、地表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敷设情况;对建设施工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共同商定建设、施工方案及保护措施。五是对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本着依法管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办法》法律责任中对供水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了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供水单位、用水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标准。

《白城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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