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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9-11-28 16:03:00    来源:
  一、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许可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事程序:窗口审核合格后发证
  四、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
  最低人数应满足: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3)瓶组管道经营企业,供气规模500户以上的不少于3人;供气规模500户以下的不少于2人;
  (4).LNG生产、储配和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储运工不少于15人;
  (5)汽车加气站操作工不少于10人。
  5.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7.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8.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9.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需要提供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压缩天然气母站、液化天然气生产项目提供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材料。高速公路建设汽车加气站项目须持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核发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有关的材料;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委托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燃气经营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改制重组的批复文件。
  (三)续期核发
  1.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有效期内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储存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压力容器有效期内检测合格证;
  6.有效期内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7.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变更情况资料。
  (四)遗失补办
  1.原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
  (五)分立、合并
  按照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核定经营许可。
  (六)注销收回
  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提交材料,燃气经营许可证收回。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后装订成册。
  五、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436-3294196
  八、网上申报:吉林省政务服务全流程一体化平台(试运行):http://59.198.244.225/logi,此网址需使用政务外网,可以到政务大厅综合窗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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