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有关精神,做好居民采暖保障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加强领导,科学调度,强化措施,正确引导供热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千方百计确保正常供热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供热相关企业行为
1.供热经营企业必须保证热用户冬季采暖最低165天的采暖期限,开栓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当年10月25日。白城市政府可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决定供热起止时间和采暖期限。
2.热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严格按照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的供热运行曲线和相关参数提供热量,因热源生产企业临检、躲峰、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热用户供热低于标准温度,供热经营企业先予退费,热源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供热经营企业退赔相应热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热源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白城市发改物价部门确定的热源价格,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提高热源价格。供热经营企业必须保证供热质量,依据白城市发改物价部门确定的热费价格收取热费。
4.供热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供热,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供热标准。采用热电联产热源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转。
5.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供热经营企业参加。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6.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入户阀门(含入户阀门)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供热经营企业维修;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委托供热经营企业维修。
7.供热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不供热或弃管。对擅自不供热或弃管的供热经营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供热分户改造管理,明确报停手续
1.未进行分户改造但必须要分户改造的房屋,分户改造费用应当由热用户和供热经营企业共同承担。
2.房屋采暖系统已实行分户控制,热用户要求停止供热一个采暖期的,应当在9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经营企业关闭阀门(断阀和恢复供热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续停热用户应当在10月2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3.已开栓供热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供热报停手续。
4.当年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不予办理报停手续。新建尚未出售的房屋和已出售的房屋未办理入住前所产生的供热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5.居民住宅改非居民住宅或者非居民住宅改居民住宅的,按照实际用途收取热费。
三、维护热用户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退费标准
1.热用户应当在10月25日前及时、足额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的热用户,应当补齐热费和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钱款。供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钱款。
2.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室内的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得低于18℃,室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3.供热经营企业按规定设置温度测试点并进行测试,至少三次以上,并有热用户和供热经营企业人员签字记录,作为退费依据。
4.热用户和供热经营企业有争议的或供热经营企业拒不测温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测温,并出具测温报告,供热经营企业根据测温报告进行退费。如供热经营企业拒不退费,市供热主管部门可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热用户也可凭测温报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具体测温方法:供热经营企业或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居民用户要求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对其室温进行检测,测温时间为每年开栓稳定供热后的2个月内或极寒天气月份内,为期三天,选择早6-8点前、晚6-8点后进行测温,三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居民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
每户以房间为单位,取测温点的平均值作为检测温度
(1)房间面积小于20平方米,在距地面几何中心1.2米高处设置一个测温点;
(2)房间面积在20—40平方米,在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两个测温点;
(3)房间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在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三个测温点。
6.有以下情况之一,供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门窗不保温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因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室温不达标的;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3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天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7.晚供、早停期间的退费标准。不属于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晚供、早停,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日平均热价及热费额,按晚供、早停天数退还用户相应热费。计算公式:退费额(元)=应收热费/采暖期天数×晚供、早停天数;
8.热用户未达到供热标准温度的退费办法。经供热经营企业或市供热主管部门、热用户双方检测,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平均温度低于18℃,且属于供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的,按照以下退费方法,供热经营企业退还相应热费。计算公式:退费额(元)=应收热费×退费率。退费额按以下标准退费:居民用户室温在18℃(不含18℃)—16℃(含16℃)退还热费总额15%;16℃(不含16℃)—14℃(含14℃)退还热费总额30%;14℃(不含14℃)—12℃(含12℃)退还热费总额45%;12℃(不含12℃)—10℃(含10℃)退还热费总额60%;10℃(不含10℃)以下全额退费。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供热经营企业、热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并与城市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并向大众开放,实现供热政策、信息、数据的共享。通过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扩大热用户的政策获取渠道。同时,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供热质量、用户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对居民反映的供热问题要认真调查、跟踪监督整改,全面做好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管理。对供热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施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77号予以废止。